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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三、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材料
必赢线路检测3003no1党政办公室编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三、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全国同胞们,
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隆重集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此时此刻,全国各族人民、海内外中华儿女,都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都为我们伟大的祖国感到自豪,都为我们伟大的祖国衷心祝福。
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中央军委,向一切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建立了不朽功勋的革命先辈和烈士们,表示深切的怀念!向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内外爱国同胞,致以热烈的祝贺!向关心和支持中国发展的各国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70年前的今天,毛泽东同志在这里向世界庄严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一伟大事件,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壮阔道路。
70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伟大成就。今天,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撼动我们伟大祖国的地位,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进步伐。
同志们、朋友们!
前进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创造新的历史伟业。
前进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团结全体中华儿女,继续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
前进征程上,我们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决维护世界和平。
同志们、朋友们!
中国的昨天已经写在人类的史册上,中国的今天正在亿万人民手中创造,中国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把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巩固好、发展好,继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伟大的中国人民万岁!
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材料
1、总要求:
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
2、根本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伟大梦想共同奋斗。
3、初心和使命:
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4、四个贯穿始终:
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
5、具体目标:
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作表率。
6、四个意识: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7、四个自信: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8、两个维护: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9、两个绝对:
政治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
10、四个迫切需要:
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迫切需要,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
11、两个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主体责任扛起来,主要领导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
12、怎样评估效果:
领导干部自身素质提升、解决问题成效、群众评价反映。
13、主题教育的基础是:
认认真真学原著悟原理。
14、中国梦: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
15、党的群众路线是: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16、党的三大作风: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7、党内政治生活“四性”:
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18、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
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
19、四大考验:
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20、四大危险:
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
21、三严三实: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22、四讲四有: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23、四个合格:
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24、四个伟大:
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
25、“四重四亮”的内容:
重读入党志愿,重温入党誓词,重忆入党经历,重问入党初心;党员亮身份,服务亮承诺,工作亮标准,担当亮作为。
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群众路线。
两个课题: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
必备精神:
自我革命精神。
四个到位:
思想认识到位,检视问题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组织领导到位。
两个关键:
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