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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二、巡视整改落实是“四个意识”的试金石
三、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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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为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修订?据了解,这是由于上次修订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
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修订后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二、巡视整改落实是“四个意识”的试金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关键要在整改上发力。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央巡视工作规划对强化巡视整改都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把巡视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到位。
树牢“四个意识”
增强巡视整改的自觉性
巡视是政治巡视,能不能按照党中央要求抓好巡视整改落实,反映的是被巡视党组织的“四个意识”牢不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不断增强巡视整改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巡视整改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模糊、动摇、放松。“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必须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中央巡视反馈的意见是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的,体现的是党中央对被巡视党组织的要求。巡视整改不落实,就是“四个意识”不牢固。从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情况看,还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履行整改主体责任不力,存在“过关”心态;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整改不真不实、不推不动;有的搞选择性整改,甚至边改边犯。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都是“两个维护”不坚决的表现。被巡视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自觉与党中央要求对表对标,从思想上查找根源,从行动上查找差距,以抓好巡视整改的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巡视整改是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巡视担负“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首要任务是督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具体到一个地方、部门,关键要紧密联系实际来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把监督检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情况摆在首要位置,深入开展“政治体检”。各级党组织态度坚决、认真落实,总体成效是好的,但与党中央要求相比,还不同程度存在“温差”、“落差”、“偏差”,有的搞形式主义,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有的学做“两张皮”,有的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贯彻打好“三大攻坚战”等决策部署不到位。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就落不到实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就会大打折扣。各级党组织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巡视整改作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过程,作为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的过程,确保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战略部署顺利实现。
巡视整改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力举措。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巡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痛恨什么、反对什么,就重点巡视什么、纠正什么。首轮巡视受理群众信访举报40余万件次,绝大部分反映的是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特别是扶贫开发、教育医疗、土地征收、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依然多发,一些地方“村霸”和宗族势力、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仍然存在。巡视整改必须坚持人民立场,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始终,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根本评判标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群众基础。
巡视整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从巡视情况看,不同领域、不同时期、不同层级的问题呈现出不同特征。有的落实“两个责任”特别是主体责任不够自觉和有力,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这是很多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四风”问题明显好转,但隐形变异时有发生,反弹回潮隐患犹存;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但腐败问题存量不少、增量仍在发生;党内政治生态有了明显改善,但根本好转仍需时日。巡视有力警示全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可能一劳永逸,决不能松口气、歇歇脚。各级党委(党组)要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发展趋势和阶段特征,紧紧扭住巡视发现的问题,保持战略定力,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强化政治担当
认真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管党治党关键是要有政治担当,各级党组织都要把管党治党作为最根本的职责立起来。抓巡视整改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被巡视党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过硬的措施,坚决落实整改责任,做到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夯实党委(党组)整改主体责任。主体责任能否落实,是整改能否落实的关键。被巡视党组织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内生动力,把巡视整改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整体工作的重要契机和抓手,切实担起整改主体责任,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在整改落实上集中发力。要严肃认真开好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对照巡视反馈意见深刻剖析,做到真认账、真反思、真整改、真负责,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针对巡视指出的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问题整改带动全面整改。要发扬钉钉子精神,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整改后还要注意防止反弹反复,持续跟踪、深化落实。要坚决克服“过关”心态,防止前紧后松、虎头蛇尾,除了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每年都定期报告整改情况,形成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夯实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整改责任压给党委(党组)书记,主要负责同志要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该怎么整改就怎么整改,在落实上见真章,不能巡了和没巡一个样。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对巡视整改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但总体还不平衡。要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真正把巡视整改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直接抓、抓具体、抓到底,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不能把整改简单推给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对十八届中央巡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和十九届中央巡视新发现的问题,要一体整改、一体解决。
层层传导、落实责任。全面从严治党管全党、治全党,要靠全党来管来治。巡视发现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每个地区、每个单位、每个层级、每个岗位,都要落实整改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既要带头落实整改,又要履行好领班子、带队伍的职责,把整改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各级书记、各部门负责人,该谁整改的就由谁整改,该谁负责的就由谁负责。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主动认领责任,坚决落实分管领域的整改任务。通过巡视整改责任的层层落实,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整改、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良好局面。
强化日常监督
推动巡视整改落地见效
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原因,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整改的日常监督弱化、缺位甚至缺失。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担起整改日常监督责任。中央巡视工作规划要求,建立巡视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可跟踪、可评价、可问责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有序衔接、互为补充、协调一致的整改监督链条,确保整改日常监督做细做实。
把督促整改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加强整改督查,推动整改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责无旁贷。要自觉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把督促巡视整改纳入日常监督,做到无缝对接、协同作战。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盯关键环节,重点监督被巡视党组织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同时指导被巡视地区、单位纪委监委和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好监督责任。创新整改日常督查方式方法,通过调阅资料、实地调研督导、约谈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定期梳理整改进展,动态分析整改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精准发力,持续跟踪督办,整改监督情况定期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要把监督巡视整改与问题线索处置、政治生态研判等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巡视监督威慑力,促进形成巡视监督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的整体合力。
把督促整改与组织部门选人用人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组织部门要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巡视移交的选人用人、党组织建设、违反换届纪律等方面问题,组织部门要统筹督促抓好整改,对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整治,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及时跟进。要把日常了解干部情况和巡视结合起来,动态解决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该调整的调整,该免职的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通过督促整改,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落实到位。
强化巡视整改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巡视整改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这是提高巡视实效、增强群众信心的重要方式。要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按规定公开整改进展情况,方便干部群众参与整改监督,体现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巡视整改典型成效的总结宣传,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对整改过程中群众依然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并作为日常监督和巡视“回头看”的关注重点,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认真解决,以整改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强化巡视整改问责。巡视是利剑,不是稻草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敢于动真碰硬,以问责促整改、促落实。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对应付交差、企图蒙混过关,甚至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达到“问责一个、警示一片”效果。整改问责决不是说说而已,针对中央首轮巡视发现的一些地方、单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已经对相关领导班子作出了调整,释放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巡视工作公信力的强烈信号。党中央态度鲜明、决心坚定,被巡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强化整改落实上见真章、动真格、求实效。
运用巡视整改成果
着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巡视既是治标之举,也是治本之策。被巡视党组织要综合运用巡视成果,既着力解决具体人和具体事的问题,也着力解决体制机制制度问题,把巡视标本兼治战略作用发挥好。一方面,要拿出“当下改”的举措,集中解决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分清问题性质,精准把握政策,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对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要立行立改,严肃处理。对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特别是脱贫攻坚中的腐败问题、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落实惠民政策中的腐败问题,要及时查处,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另一方面,要完善“长久立”的机制,举一反三、延伸拓展,深化改革、补齐短板、完善制度。巡视反馈的许多问题,仅靠老办法、老套路不行,必须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举措、机制,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一体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三、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