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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和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
二、学习国务院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三、学习省廉政建设会议精神
四、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
五、学习bwin必赢官方网站党委意识形态分工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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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和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
一、学习贯彻全国两会和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
3月17日上午,省委书记尤权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全国两会精神。
会上,尤权、于伟国、张昌平、徐谦分别传达了全国两会有关精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全国政协专委会领导,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省级老同志参加会议。
尤权书记指出,刚刚胜利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是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要求,体现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方略。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我们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更好地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两会精神,党报都已作详细报道。贯彻全国两会精神,首先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坚决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福建工作各方面各环节。
尤权书记强调,今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我们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住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势头,稳住社会稳定大局,努力推进各项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要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再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建设,持续下大力气抓好补短板工程包,稳住经济增长的基本盘。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健全优胜劣汰质量竞争机制,推动福建产业发展进入质量时代。要力争在深化改革上取得更大突破,继续推进中央重大改革试点,争取再推出一批有复制推广意义的先行举措,向改革要红利要效益。要切实守住民生保障和风险防范两条底线,做好综治维稳工作,落实好为民办实事项目,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兑现对全省人民的承诺。
尤权书记强调,要以各级人大、政协换届为契机,推动人大、政协工作上新水平。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严明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方向正确、风清弊绝。要做好《民法总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做好我省民事领域法规配套工作。全省各级人大组织要坚持正确方向,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开展工作,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各级政协组织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新福建建设汇聚力量、献计出力。
二、认真贯彻落实两会精神和省委要求,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传达学习。要把学习两会精神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充分调动党员群众的学习热情。学校各个单位和广大师生都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全国“两会”精神,使全国“两会”精神成为广大干部师生的自觉认识和行动。要组织师生员工全面系统学、联系实际学、结合职责学,把学习全国“两会”精神,与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结合起来,与学习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切实把会议精神转化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要切实抓深精神领会,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要重点学习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几个报告的有关内容,深入学习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在“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和论述,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要重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两会”期间在下团组参与审议讨论时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对“五大发展理念”的全面阐释,对改革攻坚提出的“需要有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的“三气”,对腐败行为再次重申的“零容忍”的政治态度等新观点、新要求,是做好我校工作必须坚持的方向指导和根本遵循。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为动力,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
(三)要联系实际,抓实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两会精神要与学校的实际相结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力抓好今年各项工作。要把贯彻落实两会精神同贯彻落实好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实施学校“十三五”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推动综合改革、争创省级文明校园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与创新思路、改革和完善学校各项制度措施相结合,进一步理清学校改革发展思路,凝心聚力、抢抓机遇、攻坚克难,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以一流的工作业绩践行“两会”精神的要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江夏”提供坚强的政治基础。
二、学习国务院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暂无
三、学习省廉政建设会议精神
暂无
四、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办发[2010]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 (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 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 第四条所称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 第四条第 (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暂无
五、bwin必赢官方网站党委意识形态分工责任制
(见OA文件)

